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支持并监督校长与学校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职权。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为学校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教代会设常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据大会制定的职责和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津贴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配合人事、组织部门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考核,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建议。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教代会的各项工作。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学校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教代会、校工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反映广大教职工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学校教代会派出代表参与学校相关工作,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有特色的工作,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的和谐与稳定。
(二)协助党政部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并如实反映教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各类各层次人员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人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大会以差额选举的办法,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须经基层教职工酝酿推荐、选举单位公示等程序。已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学校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原则上从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中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代表的选举,以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达到本选举单位全体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数须超过本选举单位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半数。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有权依照规定罢免代表;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有权依照规定罢免本单位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五条 代表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举单位依选举办法补选。代表在一届任期内无故不参加教代会全体会议两次以上,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因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由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因故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一年以上的,由选举单位报请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另选代表替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议案;向学校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学校职能部门工作提出质询;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阻挠和报复时,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校教代会组织的活动,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出谋献策,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原则上一个选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人数6人以下的由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团长。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由二级单位部门工会主席担任。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组织代表团代表参加学校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履行学校教代会代表的职责。
(二)参加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定期召开代表会议,组织代表团参与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四)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及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教代会设常务委员会和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生活福利、提案审理五个工作委员会。校教代会常委会设立秘书处,学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教代会常委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常委会应向各代表团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团的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审议或决定的,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召开全体代表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大会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规程:
(一)每次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由上届教代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筹备。大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领导并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主要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大多数。届中各次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由教代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主持。
(二)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教代会常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拟定,报请学校党委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前应召开全体代表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向全体代表报告会议筹备情况,通过大会议程及大会其他事项。
(四)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主要议程: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听取和讨论学校有关负责人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议案; 听取和审议教代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和大会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 代表大会发言; 大会选举和表决;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由各次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教代会常委会主任同时担任学校工会主席。教代会常委会副主任由常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推选产生。教代会常委会正、副秘书长由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兼任。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筹备各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拟定各次会议议题。
(三)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全体代表会议。
(四)领导学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组织代表巡视活动、校情沟通会及各种民主管理活动。
(六)检查监督学校职能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办理提案的情况。
(七)审批补选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八)处理教代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各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由教代会常委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建立提案工作制度。提案征集工作由教代会常委会委托教代会秘书处负责。教代会常委会和提案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提案的审理工作。立案的提案由教代会常委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领导签署指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建立和实行代表巡视制度、校务沟通会制度和意见征询会制度等,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履行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多种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具体做法按《我校二级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2008年11月我校第八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十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3月20日起施行,原《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