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3-09-03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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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我校第三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我校第三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学生会是在中共我校委员会领导下的,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的全校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学生的纽带,是培养大学生社会工作能力的重要场所。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跟时代要求,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建设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三)组织同学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园公益劳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发挥沟通学校与广大同学的作用。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促进同学民主意识的提高。
(五)加强与国内兄弟院校学生会,港、澳、台地区和外国大专院校青年学生的联系,树立华师人的良好形象,互相学习,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共同进步。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各级组织领导;
(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中共我校委员会的领导和共青团我校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院系学生代表大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提出申请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任务及工作方向;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主要干部的选举产生办法,并进行选举;
(五)讨论和决议应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校学生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各院系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第四章 校学生会及校区学生会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下设校学生会秘书处、石牌校区学生会、大学城校区学生会和南海校区学生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校区学生会主席团及各职能部门成员若干人组成。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学生会最高决策机构,向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有监督本章程执行的权力,可以撤销校区学生会和各院系学生会作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条例。学生会的重大问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讨论解决。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三个校区学生会开展工作,并对其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统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并对校区学生会及各院系学生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四)对院系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及由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要干部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校区学生会为校学生会在所在校区的工作机关,负责在本校区具体实施校学生会的决议、决定,并开展相关工作,代表校学生会对本校区院系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校区学生会由校区学生会主席团和各职能部门若干人组成。各校区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职能部门及机构,负责学生会日常工作。
各校区学生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职能部门的设立、废除进行调整和试运行,并报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批。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组阁制,校学生会副主席由校学生会主席提名,报送校党委批准后产生。校区学生会副主席、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均由校区学生会主席聘任并报送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批。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是我校学生会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我校学生会,对内统筹校学生会整体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三校区主席团工作会议。校区学生会主席主持本校区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并带领校区主席团协助校会主席做好一校三区的工作协调。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校区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并向校区学生会主席负责。
各职能部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本部门的相关工作会议和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并领导本校区各院系学生会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任期从上一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开始,到下一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校学生会主席离任前须提名下一任校学生会主席人选并报校党委审批,进行增补。新一任校学生会主席根据本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校区学生会主要干部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分会。
各院系学生会在院系党组织、校学生会领导和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院系学生会在各班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或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前,须报校学生会批准;召开后,须将选举结果和大会决议报送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所在校区学生会对应,各院系学生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会章程制定各院系学生会的相应规章,并报送所在校区学生会审查批准。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规定,班委会干部由全班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班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学生会及院系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开全班同学会议;
(三)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各级学生会干部均为学生干部,可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须遵守《我校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应当做到: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学生会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七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我校学生会会徽为三个“人”字组成的图案。
第二十六条 我校学生会的会徽是我校学生会的象征和标志。学生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会员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我校学生会。